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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產 規 劃
遺產規劃 - 簡而言之,即是運用種種方法 , 充分運用、保存及移轉一個人的財產。遺產規劃 不僅是寫一份遺囑,一個完善的遺產計劃能照顧到它主人和它主人之家人的需求,並且避免沒有必要的稅金及費用。
換句話說 , 遺產規劃目的如下:
在主人活的時候,充分達到他的目的,譬如 : 準備子女教育基金、儲蓄退休金、儲蓄殘障金及喪失行為能力預作準備等。
在主人過世候,遺產能以最大基數,依照主人的意願處分。
很多人都有一個誤解,就是只有很有錢的人才需要在生前規劃遺產,其實遺產規劃對每一個人都非常重要。何為遺產規劃? 一般來說,遺產規劃是指一個人在去世前、利用下列方法 / 工具、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計劃和在最低耗損下分配他/她的遺產 ◦ 但是 , 遺產規劃並不只包括遺產的分配, 例如,有些人在遺產規劃的內容中特別定明當他/她失去能力處理自己的財產時,受委託的人如何協助處理他/她的財產。
遺產規劃最重要、也最常被誤解的地方是一般人常説 : " 不急 , 還早 , 到時候再說 ◦ " 實際上遺產規劃是需要在生前進行的 ◦ 遺產規劃越早進行越容易 , 相關費用也越少 ◦ 到了一定時刻, 便無遺產規劃可言了 ◦
而遺產規劃就有以下幾種好處:
捐贈者可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分配遺產,而在他/她去世前也可隨時修改遺產規劃的內容。
在捐贈者去世後,其遺產擁有權可很快地轉移到受益人手中,而所需的費用也很少。相反,在沒有遺產規劃的情況下,遺產轉移需要經過複雜而冗長的法律認證程序 (probate), 所需的費用也很高。
遺產規劃可以把與遺產有關的稅款合法的減至最少。例如,如果捐贈者透過 “生前贈與”這種方法來把遺產給予受益人,其轉贈的遺產在一個法定的價值下可得到遺產稅的豁免。
遺產規劃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方法 / 工具 :
1. 遺囑 (Wills) :
捐贈者按自己的意願在遺囑上定明如何分配他/她的遺產,受益人要等待遺囑認證後才可以正式繼承遺產,但是,如果沒有遺囑及其他的遺產規劃,受益人就要經過複雜而冗長的法律認證程序才可以正式繼承遺產。
2. 生前信託 (Living Trusts) : 捐贈者按自己的意願在信託內定明如何分配他/她的遺產, 捐贈者死後,受益人就可以立即根據信託的規定繼承遺產,而生前信託並不需要經過法院認證。
3. 夫妻信託 (Bypass Trusts) :
一般情況下,當一對夫婦其中一方去世,其遺產不需被徵收遺產稅而轉移到另一方, 但是,當另一方也去世後,他們所有的遺產就需要被徵收遺產稅。例如,一對夫妻各自擁有 $1,000,000 的財產, 當其中一方死後,其 $1,000,000 的財產不需要被立遺產稅而被另一方繼承,但是,當另一方去世後,他/她所有的財產包括之前繼承的$1,000,000 也要被徵收遺產稅。然而,如果兩夫婦定立夫妻信託的話, 在以上的例子中,當第二方去世後, 他/她之前繼承的 $1,000,000 就不需要被徵收遺產稅。
4. 人壽保險信託 (Life Insurance Trusts) :
捐贈者可以把人壽保險列入一個信託內成為其中一項信託財產,在適當的安排下,當捐贈者去世後,保險的受益人可得到保險的金額而不需要被徵收遺產稅。
5. 生前贈與 (Lifetime Gifts) :
根據現時聯邦稅法,每人一年可以贈與一個人 $11,000 的財產,而不需繳付贈與稅,這筆款項也可從遺產中扣除。因此,例如,一對夫妻可以定立 “生前贈與” 的財務安排,他們每名子女每年可得到 $22,000 贈款,當這對夫婦去世後,所有贈給他們子女的款項不需要被徵收遺產稅。
6. 財產管理委託授權書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Asset Management) :
委託人可以定立一份財產管理委託授權書,在委託人失去意識能力、失去判斷能力或無法溝通的情況下(或其他情況下)生效 ◦ 當這種情況發生後,受委託人將替委託人處理財產。
7. 預備醫護選擇書 (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 :
指示人 / 委託人可以定立一份預備醫護選擇書,在委託人失去意識能力、失去判斷能力或無法溝通的情況下生效 ◦ 當這種情況發生後,診治醫師及醫療機構需遵守指示人之事前有關醫護決定的指示,或者如果沒有事前指示,受委託人將替委託人作出適當的醫護決定。
以上只是其中幾種常用遺產規劃的方式,雖然遺產規劃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及稅務問題,但是,一個完善的遺產規劃就能令您的遺產繼承人在繼承您的遺產過程中省卻不少時間,精力及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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