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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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本國職員可合法獲得美國簽證至該企業在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資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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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簽證無名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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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簽證批准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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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親屬也可獲得簽證(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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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級或經理級職員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權(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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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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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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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簽證職員僅能為該企業在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資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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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簽證期限為3年、每次延期2年,直至該職員在美國待滿7年(領導級或經理級職員)或5年(專業技術性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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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親屬不可在美國工作,除非另有合法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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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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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員在過去3年內最少有1年在該跨國企業本國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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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職員在該跨國企業本國公司工作之性質必須是:
1. 領導級(Executive);
2. 經理級(Managerial);
或
3.
專業技術性(Specialized
Knowledge)
- 該職員預遷調至之美國機構為該跨國企業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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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職員L1
簽證有效期間,該跨國企業本國公司必須保持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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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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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美國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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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跨國企業本國公司及美國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資公司資料,律師審核、整理送件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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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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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美國 - 轉換身份為L1
簽證
人在外國 -
拿移民局批案至美國領事館申請L1
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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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永久居留權(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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